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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公告

2013-10-18 17: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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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确保2014年度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广大城镇居民的医保待遇,现就2014年度武汉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关于2014年度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的通告

    为确保2014年度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广大城镇居民的医保待遇,现就2014年度武汉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4年度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一周岁及以内的婴儿除外),不能补办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也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校学生和在幼儿园就读的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在其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统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由学校和幼儿园代收代缴其居民医保费。

    三、除学生儿童以外的其他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居民在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后,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办信息确认表》,再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办信息确认表》到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足额存入用于缴纳居民医保费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中。

    四、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纳居民医保费,但低保对象应在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携带相关证件到参保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居民医保年审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手续的低保对象,不能补办年审手续,也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一周岁及以内的婴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90天内(含90天)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若跨年度参保,还应补缴上年度的居民医保费;90天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提请特别注意

    (一)2013年度已参保的居民,只需于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将缴纳2014年度居民医保费的金额,存入用于缴纳居民医保费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中,由市邮政储蓄银行划扣成功后,完成缴费手续。居民医保已停保的居民,需到社区居委会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市邮政储蓄银行要求用于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存折在划扣居民医保费后,余额应不低于10元。

    (三)参保居民可在市邮政储蓄银行各网点、社区居委会和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居民医保费缴纳情况。

    (四)参保居民可到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领取居民医保缴费收据。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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